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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 | 关于执行《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(2023年版)》申报条件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23-10-27 15:37:07

关于执行《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(2023年版)》申报条件的通知

粤技服〔2023〕51号



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,各有关单位:
  根据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〈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(2023年版)〉的通知》(人社厅发〔2023〕31号)要求,自该文印发之起实行《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(2023年版)》(以下简称“《规程》”),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规程不一致的,以本《规程》为准,现结合我省实际,就执行申报条件等有关内容提出以下要求:
  一、严格执行新版申报条件
  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严格按照《规程》第一部分附录5《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》(以下简称“申报条件”),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。《规程》查阅路径: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-政府信息公开-法定主动公开内容-人才人事版块-技能人才栏目。考虑实际情况,我省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。
  二、切实加强工作监管指导
  各地市要高度重视、及时宣传贯彻《规程》有关要求,切实加强申报条件等《规程》相关工作落地执行中的监督检查和指导,确保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。
  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或建议,请径向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反映,我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要求。联系电话:020-83313432、83372077。
  附件:《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(2023年版)》附录5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

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
2023年10月20日


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



1.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五级/初级工:

(1)年满 16 周岁,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。

(2)年满 16 周岁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。

2.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四级/ 中级工:

(1)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。

(2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/初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3 年。

(3)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
3.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三级/高级工:

(1)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0 年。

(2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 中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4年。

(3)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。

(4)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
(5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 中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,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
(6)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、专科及以上普 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
4.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二级/技师:

(1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年。

(2)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, 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。

(3)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 中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。

(4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、技师学院毕业生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2 年。

(5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满 2 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、技师班学生。

5.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一级/高级技师:

(1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/技师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。

(2)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 中级职称后,累计从事 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,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二级/技师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。

(3)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。